梁山武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05-16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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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梁山武文化博物馆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馆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使博物馆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特设立 "梁山武文化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

  第二条    梁山武文化 博物馆 学术委员会 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梁山武文化 博物馆 学术委员会 最高宗旨是 : 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学术创新,促进博物馆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第四条    梁山武文化 博物馆 学术委员会 委员原则上应具有 中级 以上职称,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作风端正,敢于发表意见,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 秘书长 1 委员 6 人,人选由馆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馆长聘任。

  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馆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特聘委员。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 年,可以 连选连任

  第八条    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替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馆长聘任。              

第三章

  第九条    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

 ( )   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学术、科研发展规划 ;

 ( )   审议博物馆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

 ( )   审议博物馆设立的科研学术奖项 ;

 ( )   审议博物馆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

 ( )   筹划学术活动,

 ( )   指导出版博物馆 内部 学术刊物 ;

 ( )   受馆长委托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

 ( )   受馆长委托,筹划博物馆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

 ( )   其他有关学术工作。

  第四章

  第十条    馆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会议每年召开 2 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可临时召开馆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馆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评议事宜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提交馆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休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交由秘书长整理,同时呈送一份给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提案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馆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对馆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一个月内申请复议。复议会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召开,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十七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秘书长请假。

  第十八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24 4 10



  梁山 武文化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工作规程(修订)

 为加强贵梁山武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学术委员会性质

  梁山武文化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会为实现 “学术为本、服务立会”办会宗旨设立的专业性学术指导机构。具体负责学会学术科研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学术科研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监督;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普及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组织

  (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从事基础教育各学科、专业领域理论研究的专家和博物馆工作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1人, 秘书长 1任, 委员6人。以专业、精干、办事为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需符合社团组织负责人任职的相关规定。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与学会当届理事会同步),可连选连任。届中因事业发展需要增补委员,亦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馆长办公会审议,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常设性或临时性办事组织。如评议(审)组、课题组、调研组等,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学会相关专业或学术事宜。

 (四)学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工作设在学会秘书处学术室,需指派专人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与服务性工作。

   三、学术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依据学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研制学会科研规划和年度学术工作安排意见;

  (二) 研制、修订学会科研规划课题指南,负责科研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和重点课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 学会 “专题研究中心”的设置、申报、评审和管理、指导、评价;

  (四) 组织、管理论文评选 ;

  (五) 主管部门委托或学会承接政府转移服务项目的专业指导和支持。

   四、学术委员会议事制度

  学术委员会内部议事组织形式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

 1.全体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议决有关学术事项的组织形式。会议应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2.学会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由主任提议,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3.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制并通过学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意见)等;

2)确定学会重要学术项目和重大学术活动安排意见或专业支持方案;

3)议决学术委员会内设机构和组成人员;

4)总结、通报上年度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

5)其他需要提请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重要学术事项。

  4.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如有议决事项,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不少于应到会半数以上人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议决时,经主任委员会议同意,可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主任委员会议

  1.主任委员会议是学术委员会一般性议事形式。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受主任委员委托,由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2.主任委员会议根据需要,由主任提议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3. 主任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全体委员会议议决事项;

  2)就决议的重要学术项目和重大学术活动推进工作提出意见并付诸实施;

  3)就内设机构或专项工作,听取相关人员汇报,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4)提出全体委员会议方案和议决事项意见;

  5)需要临时决策和研讨的事项。

  4.主任委员会议须全体主任委员出席,如有决议事项,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三分之二主任委员同意方可施行。遇有紧急事项需要决定时,可通过通讯方式征求意见,按以上原则决议通过。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制度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本规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向学会和学术委员会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四)积极参加学会学术活动,为学会和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批准,报请学会理事会同意,不再担任委员:

  1.学术行为不端者;

  2.违反学会章程和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者;

  3.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者;

  4.因工作变动或年龄、身体条件,不适宜担任委员者;

     5.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委员者;

  6.有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

 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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